我国著作权法 3条列举了八类受保护的作品类型,其中包括文字作品,并未区分作品的载体。《信息网络 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 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 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 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 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 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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