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指商标注册人在其商标专用权范围内,仅将该商标许可 个被许可人使用,并在合同规定的时空内,商标注册人自己也放弃该商标使用权,这种许可称为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
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可以作为商标权利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独占许可合同(exclusive licence contract)是出让方给予受让方在合同规定的地区内有使用某项商标,或者某种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的独占权。
合同规定的地区必须是出让方和受让方经过协商 致同意的,不能是单方的意愿。这种地区可以是 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也可以是 个特定的区域,例如日本、欧盟国家或东南亚地区等。独占许可合同 经签订,在合同有效期内,出让方不得在合同规定的地区内向 三者出售同 种技术的许可,出让方自己也不得在这 地区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受让方不仅有权在这 地区内出售该项技术的从属许可合同,而且有权对侵权行为起诉。
独占许可合同中转让的可以是专利技术,也可以是专有技术,还可以是商标的使用权。这种许可合同实际上就是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划分该项技术或商标在国际市场上的势力范围的协议。在约定地区内如有客户要向出让方订购该项产品,出让方也无权销售,必须将客户的订单转给受让方,让受让方销售。也就是说,出让方已将自己在这个地区的销售市场也转让给了受让方。当然,出让方授予受让方独占许可时,向受让方索取的特许权使用费要比普遍许可合同的高得多。
根据国际许可证贸易工作协会(LES)公布的资料表明,独占许可合同的特许权使用费 般要比普通许可合同高66%——100%,日本许可证贸易工作者分会也对独占许可合同和普遍许可合同的提成率进行了专门研究,认为独占许可合同的提成率 般要比普遍许可合同高20%——50%。独占许可合同的形式在日本、美国和西欧地区使用较为普遍,这些国家实行的是自由市场经济,产品可以自由竞争,受让方愿意出高价以独占许可合同的形式获得 进技术,以便垄断合同产品的销售市场,独霸 方,获得高额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