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3、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4、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5、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