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标准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修正案, III章, 4、13、21、26、31和34条
2、MSC.48(66)《国际救生设备规则》 I、IV章及MSC218(82)、MSC.293(87)
3、MSC.81(70)《经修正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 1部分, 5节; 2部分, 5节及MSC.226(82)、MSC.295(87)、MSC.323(89)
适用于国际Ι类航区。
形式认可证书
注:Y------已获证,N------未获证。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修正案, III章, 4、13、21、26、31和34条
2、MSC.48(66)《国际救生设备规则》 I、IV章及MSC218(82)、MSC.293(87)
3、MSC.81(70)《经修正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 1部分, 5节; 2部分, 5节及MSC.226(82)、MSC.295(87)、MSC.323(89)
适用于国际Ι类航区。
形式认可证书
注:Y------已获证,N------未获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