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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_沈阳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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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牌: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沈阳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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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辽宁 沈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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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9-09-26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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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说明

  近年来,随着我国大力开展普法工作,法律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人人都知道通过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如何确定?沈阳建筑工程律师通过你的问题,为你带来以下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民法通则》 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 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 后 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民法通则》 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相对人从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可以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此时起计算时效,方便且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同 债务分期履行的,按照《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规定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 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 后 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综上沈阳建筑工程律师总结我们可以知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如何确定如果还有更多建筑工程方面的问题,可以到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咨询。

   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0年, 后被评为沈阳市“AAA诚信律师事务所”、“辽宁省 律师事务所”等荣誉。办公地点位于沈阳市府恒隆广场23楼,办公面积达3200平方米,现有律师141名,在大连、丹东、锦州、沈阳自贸区设立分所。卓政作为 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为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咨询热线400-109-1349、还可以关注{卓政律师}微信公众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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