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就是沈阳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整理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详细资料,希望可以对您有 定程度上的帮助。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 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1、夫妻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 1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 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 2条规定:“夫妻 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
3、债权人举证夫妻共同超额债务的
《解释》 3条规定:“夫妻 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注意 定要与夫妻个人债务相区分!
夫妻个人债务包括:
1、夫妻 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 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 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3、夫妻 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 方的财产为 方个人财产。
5、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 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以上知识就是沈阳婚姻家庭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婚姻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咨询沈阳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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