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不管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 开始要确定的就是这 案件的具体有管辖权的法院有哪些,不确定就不能进行相关的案件的处理,那么今天就跟沈阳婚姻家庭律师 起来看看诉讼离婚需要提起几次诉讼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离婚纠纷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1、民事案件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 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 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 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 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 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2、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条之规定“夫妻 方离开住所地超过 年,另 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 年, 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关于对离婚案件中 些特别情形的法院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 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8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 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1、 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情形
2、 方或双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形
4、关于军婚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 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 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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