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处置九大管理制度是:名录制度、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和申报登记制度、应急预案制度、许可证制度、转移联单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经营情况记录与报告制度、许可证颁发情况上报制度。
❂ 名录制度
《固体法》 五十 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废废物名录,规定统 的危险废物鉴定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定义及范围:
-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
-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 标识制度
《固体法》 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管理计划和申报登记制度
《固体法》 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申报登记应以企业内部台账记录为基础,确保真实性。
❂ 转移联单制度
《固体法》 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具体操作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 许可证制度
《固体法》 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 事故报告制度
《固体法》 六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 经营情况记录与报告制度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十八条:“县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关事故等事项。”
❂ 许可证颁发情况上报制度
《危险废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十六条:“县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 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